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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12-02-14 10:37:15 作者:lv 来源: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184 网友评论


 
各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重要事项的变更工作,特制订操作指引如下:
    本指引所称市是指设区的市,所称县是指县、县级市。
一、设立工作
(一)设立法人公司。
1.了解政策。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金融网页(www.gxzf.gov.cn/jr),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专栏或咨询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相关政策。
2.确定发起人(出资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要求以及对法人、自然人出资人的要求,寻找并确定出资人或发起人。拟出资最多的发起人(出资人)为主发起人(出资人)。
3.与监管部门沟通明确有关事宜。主发起人(出资人)与监管部门沟通,确定设立地点,明确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事宜,如股东资格、股本、公司注册地等。
4.开展设立前期工作。
(1)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发起人(出资人)应对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成立主发起人(出资人)任组长的筹建组并授权筹建组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职责和申请人职责。
(2)开展相关工作。筹建组开展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起草公司章程及主要管理制度、研究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督促发起人(出资人)落实入股资金来源、落实营业场所等工作。
(3)预先核准名称。筹建组应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拟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召开股东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选举拟任董事、监事,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确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向市、县监管部门申报设立申请材料。
(1)申报流程。住所拟设在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组,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县监管部门。县监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监管部门。市监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督促筹建组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和确定经营场所。
住所拟设在市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组,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市监管部门。市监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督促筹建组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和确定经营场所。
市、县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组的设立申请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设立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
(2)申报材料清单。
○1设立申请书;
○2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股东会决议;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6公司章程;
○7主要管理制度;
○8法人股东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信用记录;自然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信用记录及入股资金说明;
○9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10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全体股东承诺书;
○13法律意见书。
6.向自治区金融办申报设立申请材料。
市监管部门督促筹建组完成验资工作后,将审核意见书、审核通过的设立申请材料、验资报告以及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同报送自治区金融办。报自治区金融办的设立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市监管部门报自治区金融办的请示文件;
(2)市监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
(3)验资报告;
(4)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5)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组,直接将5-(2)中的材料连同验资报告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报送自治区金融办。
7.批准设立。自治区金融办自收到报来的全部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整性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或补正符合要求后受理。自治区金融办自受理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的,按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
8.注册登记。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凭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和自治区金融办。
(二)分支机构设立。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和条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中设立分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机关、营运资金、开展业务区域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总公司业务经营情况、信用情况及监管记录;
4.总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6.分公司管理制度;
7.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8.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9.验资报告;(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前提供);
10.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自治区金融办受理完整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的,按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凭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和自治区金融办。
二、变更申请工作
(一)变更申请程序。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变更事项,应当向监管部门申报变更申请材料,经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二)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1. 增资扩股申请。
(1)变更申请书(包括增资原因,拟增资金额、增资前后股东和股权结构变动等);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基本情况;
(5)新增股东基本情况;
(6)验资报告(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前提供);
(7)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 减资申请。
(1)变更申请书(包括减资原因,拟减资金额、减资前后股东和股权结构变动等);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基本情况;
(5)公司所有债权人意见;
(6)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7)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自减资申请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后实施减资,并向监管部门提交减资后的验资报告。
3. 变更名称申请。
(1)变更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基本情况;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变更组织形式申请。
(1)变更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基本情况;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变更住所申请。
(1)变更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基本情况;
(5)拟变更住所的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6)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6.调整业务范围申请。
(1)变更申请书;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章程;
(5)公司基本情况;
(6)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变更申请材料可参考设立申请材料样本制作,其中公司基本情况应包括公司总体简介以及业务经营、风险管理、财务状况、人员配置、信用情况和监管记录等情况。
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清单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订。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自增资扩股、减资、调整业务范围、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获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有债权人通报。
三、附则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1.申报流程
2.设立申请材料样本
3.申请材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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